要點所定返鄉溯根國家,以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緬甸、馬來西亞七國為優先。
本署補助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溯根活動,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 教師一人、同校同國別新住民子女三人至五人,及同國別新住民家長一人。
(二) 於暑假期間,至前款同國別新住民家長原生國,進行至少七日至十日之語言學習及文化體驗,包括當地生活用語學習,及該國文化、社會、經濟、產業發展與其他相關事項之瞭解。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 補助項目:包括來回機票、生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金額,不得超過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二) 補助金額:依核定之計畫計算,每位參與人員,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補助,最高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同一性質計畫,於同年度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通知學校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