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請各校於學校網站公告簡章,並將宣傳單分發給符合申請 鑑定資格之學生,並加強宣導週知。
二、申請鑑定:
(一)符合申請資格學生(申請管道ㄧ及管道二)向就讀國小提 出申請。經就讀國小初審通過,並由國小統一於 110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前向學生學區國中申請參加初選,並繳 交初審通過資料。
(二)各國中彙整申請資料後,統一於 110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三) 前向承辦學校新港國中報名並繳交資料及初選鑑定費。
三、初選鑑定費用:
(一)新臺幣 600 元整。
(二)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持有原住民身 分證明者、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人士之子女或本人或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核定身心障礙學生文號,免收鑑定費(請附證明文 件影本,本縣鑑輔會通過之學生免附證明文件)。
四、管道ㄧ測驗方式、測驗時間:
(一)初選(學術成就測驗): 110 年 7 月 11 日(星期日)。
(二)複選(學術性向測驗): 110 年 7 月 25 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