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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s - 教導處 | 2013-05-17 | 點閱數: 580

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戒菸比買菸便宜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署推出「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將門診及住院、急診病人都納入戒菸治療適用對象,規劃增加培訓專業的戒菸衛教人員,以面對面方式,進行戒菸衛教及個案管理服務外;並透過整合轄區內資源,於職場、學校等場域,團隊出擊,提供戒菸衛生教育指導、諮詢、戒菸教育服務!戒菸用藥以菸捐支持比照一般健保用藥,病人每次處方,僅須付兩成以下、最高 200 元之部分負擔,低收入戶、山地原住民暨離島地區全免。(戒菸治療管理中心 http://ttc.bhp.doh.gov.tw/quit/)。

 

主旨:公告「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自 101 年 9 月 l 日起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21 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內容

 (一)擴大辦理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

 (二)新增合約藥局(申請資格如作業須知第 5 頁)得提供戒菸服務之規定如下:

  1、本署國民健康局「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 合約藥局,得提供 18 歲(含)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其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 4 分(含)以上(新版 Fagerstrom 量表)或平均 1 天吸 10 支菸(含)以上者,藥師依其專業判斷並參考臨床戒菸服務指引,直接交付戒菸指示用藥予戒菸者(無須經醫師處方)。

  2、每年至多補助 2 次療程戒菸藥品費,每次療程最多補助 8 次戒菸藥品費,且每一療程(8 次)限於同一醫療院所、藥局 90 天內完成。

  3、服務利用者使用之戒菸藥品依公告額度補助,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繳交戒菸藥品部分負擔費用,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山地暨離島地區,免繳藥品部分負擔費用。

  4、合約藥局直接交付戒菸指示用藥予戒菸者,應於本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鍵入戒菸者之基本及每診次戒菸資料,未登錄「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而申報費用者,將核扣該筆費用。

  5、合約藥局提供戒菸指示用藥服務量年度申報診次上限為 120 診次/年。

  6、有關「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如作業須知附錄十五),自 102 年起新增合約藥局,每年 1 、 4 、 7 、 10 月受理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將取消該合約藥局戒菸指示用藥服務量年度申報診次上限。

  7、合約藥局自戒菸者接受每一療程之戒菸服務日(初診日)起算 3 個月(第 80-100 天)及 6 個月(第 170-190 天)進行輔導及追蹤,並於「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登錄填報完成,每次補助新臺幣 50 元。

 (三)合約醫療院所、藥局,除提供戒菸藥物服務外,本署國民健康局合約之戒菸衛教人員得提供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申請資格如作業須知第 6 頁),並申報補助「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用」,每次補助新臺幣 100 元,規定如下:

  1、每年至多補助 2 次療程,每次療程最多補助 8 次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且每一療程(8 次)限於同一醫療院所、藥局 90 天內完成。

  2、合約醫療院所、藥局提供戒菸衛教服務量年度申報人次上限:醫學中心 300 人次/年;區域醫院 180 人次/年、地區醫院 120 人次/年、基層診所 120 人次/年、衛生所 180 人次/年、藥局 120 人次/年。

  3、新增「戒菸衛教品質改善措施」(如作業須知附錄十六),自 102 年起,每年 1 、 4 、 7 、 10 月受理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將取消該合約醫療院所、藥局戒菸衛教服務量年度申報人次上限。

  4、辦理「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服務應填具「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紀錄表」(如作業須知附錄七),因屬於專業審查及研究調查之需,請於戒菸者完成 8 次戒菸衛教服務或初次接受戒菸衛教後第 90 天,將紙本紀錄表或電子檔送達本署國民健康局委辦戒菸治療管理中心,逾 30 日則視為醫事服務機構無法提供,將予核扣或不支付費用。本署國民健康局將進行事後檢核,並透過不定期電話或實地稽查,確保本計畫執行品質。

  5、原「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合約醫療院所,擬辦理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服務,則需再重新簽約。

二、本署國民健康局地址: (24250) 新北市新莊區長青街 2 號;電話(02)29978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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