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更寮國小 112學年度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中華民國 112年 02 月 25 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110 年 3 月 17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00056512 號函修正之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因應社會變遷、注重個別差異且促進兒童發展多元智慧與能力,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 知能並培養品德實踐力,開放學校空間與資源與社區共享之原則下,訂定本計畫。
三、實施原則:
(一)學童課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及家長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社團課程規劃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三)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依縣府教育處相關規定為原則。
四、招生對象:一至六年級學生
五、課後社團辦理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晨光時間及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延長至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或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得延長至下午六時。 六、申請及辦理方式:
(一)採本校主辦,由開課人員提出開課申請後,由訓導組承辦及相關人員審查、核定。
(二)各社團開課前須提出該期計劃書,內容包括:教學目標、教學進度表、師資、教授方式、上 課時間及地點需求等。
提出新/續開課申請書
課後班開課申請時間:八月及一月 假期班開課申請時間:六月及一月
社團活動 開課審核
辦理招生及 宣傳
通知招生結果
各團隊呈報成果
正式開課
開課人至總務處辦理場地 借用或由承辦人安排上課
七、師資資格:課後社團活動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其資
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 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 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 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 曾獲得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縣(市)級、公開之能力檢(核)或鑑別證書或 比賽前三名者。
(三)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
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第二款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 足堪傳承技藝者)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四)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課後社團教師。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停聘、解聘。該教師於受聘期間並負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條所列之義務。
(五)為保障學生學習,學校於上下學期及暑假開課前將新聘授課教師名單(載明申請查閱事 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函報本局轉警察局查閱是否 涉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犯罪紀錄之情事。
八、課後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並得置助
教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九、經費收支:
(一)學校課後社團活動經費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參加該課後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 前取得家長同意。收費項目得包含講義教材費、學習材料費、活動指導費等,且以「代收 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依據校內會計相關法規。
(二)活動指導費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行政費比例可 從 0到30%,最高不可超過30%
(三)行政費支用範圍
1.業務費: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及其他與 課後社團活動有關費用。
2.維護費: 與課後社團教學有關的設備。
(四)課後社團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如下︰
1.內 聘 教 師 ︰
(1)上班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2 )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3 )跨越上、下班時間:分別依上、下班時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4 )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2.外聘教師︰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國樂 、 西 洋 管 弦 樂 依 公 立 中 小 學 兼 任 及 代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基 準 表 規 定,每節 以不超過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為限。
(五)助教鐘點費以該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六)課後社團上課時間國民小學每節為四十分鐘。
(七)課後社團活動指導費收費計算公式:鐘點費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七再除以學生數。 人數過少時可減少行政費比例或全部支付鐘點費(不收行政費)。 全期所需總經費=活動指導費+教材、學習材料費。
全期所需總經費 ÷ 總參加學生人數= 每位學生應收費用。
(八)活動指導費收費不足支應時,經費支付順序為鐘點費、行政費。
十、退費計算方式:
(一)課後社團收費結餘,退還每位學生之金額達新 臺 幣十元以上者,除另有規定外, 應依比例於當期社團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退還學生;賸餘款未達每位學生十元,應滾存於專戶, 依本要點第九點第三款支用。
(二)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時數,應按實際上課比例退費。
(三)學員中途退出(家長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節數計算退還剩餘之費用。
(四)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材料者,發給材料。
(五)課後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六)若因個人因素請假者,不退費。
十一、文化殊異族群(含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風險家庭學生、高關懷學生
及身心障礙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各類學生輔導計畫及相關 愛心扶助計畫(如教育儲蓄戶)等經費支應。
十二、報名手續:填寫家長同意書經家長簽名蓋章後,將同意書送交學務處,費用則統一於開立繳款 單後繳交。
十三、活動相關規定:
安全應負完全責任。
(二)各社團應配合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成果發表展演。
(三)社團活動時間如與學校作息及課程衝突、逢國定假日或彈性放假或天侯不佳,應由授課教師主動及早通知學生停課,並另行安排補課時段。
十四、場地安全防護:
(一)警衛管制進出人員,並於課間巡視校園,課後社團活動落實點名,列冊備查。
(二)場地依本校「教室及場地借用管理辦法」借用。
(三)依校園安全地圖、校園場地使用安全規範檢視場地,並宣導正確使用。
十五、學校定期考核課後社團活動,依具體事實覈實獎勵。
十六、本實施計畫由校長邀集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