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gles - 教導處 | 2024-05-25 | 點閱數: 578

嘉義縣更寮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法律依據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嘉義縣更寮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六、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建議,參考表如附表二所示。

  •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壹、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訓導處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貳、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  訓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九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訓導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並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參照附表三)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教務處或學生事務處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生事務處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生事務處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本校規定,經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訓導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輔導老師、導師等。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附表三),連同書面申請書送訓導處,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訓導處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市)政府或教育部責任通報(113專線、校安通報),並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附則

第十七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 更寮國小-112學年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pdf
    1) 更寮國小-112學年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pdf
:::
好站報報
[ more... ]

台灣即時空氣品質指數(AQI)

Puzi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6年07月16日 23時32分
13
空氣品質令人滿意,基本無空氣污染
各類人群可正常活動
空氣品質令人滿意,基本無空氣污染

雷達回波圖

登入區塊

訪客人數
今天: 4
昨天: 5959
總計: 113113411311341131134113113411311341131134113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