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337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於 96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以作為各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三、為因應我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符合相關法令,教育部於研修本注意事項時,同步檢視是否符合公約相關規範與精神,並修正部分規定內容。
四、請各校應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